政策優惠
青島高新區人才公寓相關政策
發布時間:2014年06月26日
一、租售價格
租賃型人才公寓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區域住房市場租金70% 的標準確定。
產權型人才公寓銷售價格按照同區域商品住房價格至少下浮20%的比例確定。
二、面積標準
按照人才分層保障的原則,不同層次人才享受不同的面積標準(面積標準見附件1)。
對引進簽約項目的人才團隊急需周轉住房的,原則上按上年度青島市人均住房面積標準配租。
三、供應對象
租賃型人才公寓供應對象是:
1.青島“人才特區”認定的“特區創業人才”;(附件2)
2.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和辦公地址在高新區的企事業單位引進的符合“青島英才211計劃”規定條件的人才;(附件3)
3.高新區引進簽約的產業項目所帶的人才團隊急需周轉住房的;
4.經管委研究認定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其他特需人才。
產權型人才公寓供應對象是:
1.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和辦公地址在高新區的企事業單位引進的符合《青島市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來青創新創業發展的辦法》規定的高層次優秀人才;(附件4)
2.符合青島“人才特區”認定的“特區創業人才”;(附件2)
3.經管委研究認定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其他特需人才。
四、分配程序
所有房源均按照需求匯總、房源分配、簽約備案的程序,面向招商部門配置,再由招商部門向企業分配。
1.需求匯總。招商部門收集企業的住房需求,組織企業提報申請材料并進行審核,根據打分標準進行打分排序后,報組織人事部門。
2.房源分配。組織人事部門根據產業規劃、年度重點目標任務和招商引資實際情況,提出房源分配方案,經人才公寓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將房源分配至各招商部門。各招商部門結合打分排序,提出具體分配方案,由組織人事部門匯總審核并報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后,將房源分配至企業和人才。
3.簽約備案。各招商部門組織企業和人才與人才公寓運營主體簽訂租賃或購買協議,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并協助其完成相關手續辦理。
五、產權和使用管理
租賃型人才公寓租住期限一般為3年,原則上期滿不再續租。
產權型人才公寓自房地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5至10 年需上市交易的,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六、退出機制
產權型人才公寓,購房人5年內調離本市的,由政府按原價格回購或安排其他符合條件的人才購買。
租賃型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其租賃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1.人事關系調離高新區或不在高新區工作和生活的;
2.用人單位為其解決住房的;
3.轉租、轉借或改變住房用途的;
4.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復原狀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閑置人才公寓,或未按規定繳納租金的;
6.引進簽約的產業項目自房源分配之日起6個月內無進展的;
7.已經享受省、市、區引進人才住房補貼的人員,從補貼費用撥付當月起,給予三個月過渡期搬離。
六、申請程序
http://www.qdhitech.gov.cn/gxrc/xgxz/fd135874_7e3c_4f88_a1db_da9dcfcc22f3.html
附件1:高新區人才公寓住房面積標準
附件2:青島“人才特區”建設實施辦法(試行)特區創業人才條件
附件3:青島英才211計劃規定條件的人才
附件4:《青島市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來青創新創業發展的辦法》高層次優秀人才類別
租賃型人才公寓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區域住房市場租金70% 的標準確定。
產權型人才公寓銷售價格按照同區域商品住房價格至少下浮20%的比例確定。
二、面積標準
按照人才分層保障的原則,不同層次人才享受不同的面積標準(面積標準見附件1)。
對引進簽約項目的人才團隊急需周轉住房的,原則上按上年度青島市人均住房面積標準配租。
三、供應對象
租賃型人才公寓供應對象是:
1.青島“人才特區”認定的“特區創業人才”;(附件2)
2.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和辦公地址在高新區的企事業單位引進的符合“青島英才211計劃”規定條件的人才;(附件3)
3.高新區引進簽約的產業項目所帶的人才團隊急需周轉住房的;
4.經管委研究認定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其他特需人才。
產權型人才公寓供應對象是:
1.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和辦公地址在高新區的企事業單位引進的符合《青島市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來青創新創業發展的辦法》規定的高層次優秀人才;(附件4)
2.符合青島“人才特區”認定的“特區創業人才”;(附件2)
3.經管委研究認定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其他特需人才。
四、分配程序
所有房源均按照需求匯總、房源分配、簽約備案的程序,面向招商部門配置,再由招商部門向企業分配。
1.需求匯總。招商部門收集企業的住房需求,組織企業提報申請材料并進行審核,根據打分標準進行打分排序后,報組織人事部門。
2.房源分配。組織人事部門根據產業規劃、年度重點目標任務和招商引資實際情況,提出房源分配方案,經人才公寓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將房源分配至各招商部門。各招商部門結合打分排序,提出具體分配方案,由組織人事部門匯總審核并報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后,將房源分配至企業和人才。
3.簽約備案。各招商部門組織企業和人才與人才公寓運營主體簽訂租賃或購買協議,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并協助其完成相關手續辦理。
五、產權和使用管理
租賃型人才公寓租住期限一般為3年,原則上期滿不再續租。
產權型人才公寓自房地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5至10 年需上市交易的,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六、退出機制
產權型人才公寓,購房人5年內調離本市的,由政府按原價格回購或安排其他符合條件的人才購買。
租賃型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其租賃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1.人事關系調離高新區或不在高新區工作和生活的;
2.用人單位為其解決住房的;
3.轉租、轉借或改變住房用途的;
4.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復原狀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閑置人才公寓,或未按規定繳納租金的;
6.引進簽約的產業項目自房源分配之日起6個月內無進展的;
7.已經享受省、市、區引進人才住房補貼的人員,從補貼費用撥付當月起,給予三個月過渡期搬離。
六、申請程序
http://www.qdhitech.gov.cn/gxrc/xgxz/fd135874_7e3c_4f88_a1db_da9dcfcc22f3.html
附件1:高新區人才公寓住房面積標準
附件2:青島“人才特區”建設實施辦法(試行)特區創業人才條件
附件3:青島英才211計劃規定條件的人才
附件4:《青島市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來青創新創業發展的辦法》高層次優秀人才類別